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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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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蝴蝶蘭植株輸銷墨西哥之檢疫規定。
113-05-06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108年1月23日防檢四字第1081493021號、3月5日防檢四字第1081493244號、113年5月1日防檢四字第1131882408號函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處108年1月15日G/SPS/N/MEX/346/Add.1通知文件(附件)辦理。

二、旨述植株輸銷墨西哥時,應檢附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且須加註輸出植株未罹染特定有害生物、輸出前使用殺細菌劑及殺蟲劑,並符合相關條件,完整內容請至防檢署對外貿易植物檢疫資料庫查詢系統(https://export.aphia.gov.tw/coa/plantsearch2_idx.php?act=search_view&cid=20&skey=&skid=67&spro=&io=E&io_l=%A5X%A4f&country=%BE%A5%A6%E8%AD%F4(Mexico))查閱。

三、業者如有旨述植株輸墨需求,請洽防檢署轄區分署(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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