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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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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蝴蝶蘭種苗及組織培養苗輸銷巴西檢疫規定。
113-09-11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113年9月6日防檢四字第1131883632號函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處112年5月16日G/SPS/N/BRA/2161號、112年12月5日G/SPS/N/BRA/2161/Add.1號、113年2月9日G/SPS/N/BRA/2161/Add.2號通知文件(附件1)辦理。

二、巴西植物檢疫機關修訂旨述檢疫規定,新增9種檢疫有害生物並要求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相關內容,我國輸往該國之蝴蝶蘭(Phalaenopsis spp.)種苗及組織培養苗應隨附我國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特定事項(完整內容詳見附件2)。

三、業者如有蝴蝶蘭種苗及組織培養苗輸銷巴西需求,請洽防檢署轄區分署(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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