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114年6月17日防檢四字第1141838640號函、115年5月11日防檢四字第1151882078號函及115年5月21日防檢四字第1151882159號函辦理。
二、自115年10月15日起運抵歐盟會員國之我國產番石榴,須採取1°C持續17天之冷藏檢疫處理;於前揭日期前運抵歐盟之番石榴暫無須進行冷藏檢疫處理。
三、上述冷藏檢疫處理須於防檢署核可及認證之設施中進行,業者如欲輸銷我國產番石榴鮮果實至歐盟會員國,請提前規劃相關作業,並逕洽防檢署臺中分署或高雄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