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847412-a2公告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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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佑安因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署基隆分署通知在案,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通知陳述意見書函正本暫由本署基隆分署臺北檢疫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24941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裙樓3樓,電話:02-2619-5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