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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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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案 促進農產品貿易並強化防疫檢疫工作
103-05-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為強化植物有害生物防疫檢疫措施,並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業務,有效達到植物防疫檢疫目的,農委會擬具之「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俟總統公布後正式實施。
防檢局表示,植物防疫檢疫法於85年公布施行,其目的為防治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本次為第6次修正,共增修14條,包括明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病蟲害監測或調查及後續防治等分工之相關規定;規範中央主管機關須公告應實施輸入檢疫的品目,使輸入人明確瞭解須申報植物檢疫的項目;此外,也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以及通關無紙化政策,簡化檢疫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防檢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13條及增修1條。要點如下:一、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規定,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特定疫病蟲害監測或調查及後續防治等事項分工之規定。二、課予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防治義務,並定明實施防治無法遏止疫病蔓延時,地方主管機關與中央及其鄰近地方主管機關間之聯繫規定。三、由中央主機關公告應施予輸入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之品目,俾利輸入人遵行,及未列入公告之物品者,得採取之必要檢疫措施。四、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檢疫物之檢疫措施,分為公告禁止輸入、檢疫條件及隔離檢疫,並將非經核准不得輸入之物品擴及「生物防治體」及「附著土壤之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另將現行子法所定得例外核准輸入之條件提升至本法規範。五、將現行子法中有關未依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與相關檢疫條件規定不符所得採取之措施,提升至本法規範。六、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針對非以輸入為目的之檢疫物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檢疫之申請方式、檢附文件得予簡化。七、配合國際檢疫證明書電子化及通關無紙化作業,經檢疫符合者,原則上免核發紙本檢疫證書。
防檢局表示,藉由本次修正希望能有效達到植物防疫檢疫管理並兼顧國際貿易與國家發展的目的,同時呼籲民眾配合相關防疫檢疫措施,共同維護農業生產安全,達到全民防疫專業檢疫的目標。

聯絡人:署長  馮海東  電 話:02-234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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