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PDF-張皓銓陳述意見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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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皓銓(以下簡稱張君),因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桃園分署通知張君陳述意見在案;惟逾期未回復。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陳述意見書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