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PDF-石貴勇陳述意見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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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石貴勇(以下簡稱石君),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高雄分署通知石君陳述意見在案;惟逾期未回復。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陳述意見書函正本暫由本署高雄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812022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2-2號 電話:06-275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