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4836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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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宗霖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12年7月27日以防檢二字第1121482617號裁處書處以罰鍰在案,惟經郵遞裁處書至應送達處所(戶籍地址)仍逾期未領。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吳宗霖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處以罰鍰,於112年8月30日防檢二字第1121451808號公告公示送達在案,爰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催繳函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電話:02-2343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