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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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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113-02-27

農業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227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31867278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代理部長 駿 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報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修正案於113年2月27日發布行政院公報,並自113年2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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