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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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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署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防檢二字第一一二一四八一六九五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113-06-11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防檢二字第1131868539號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署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防檢二字第一一二一四八一六九五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署長 邱 垂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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