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於109年4月27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第3點、第5點及乙、第5點,自即日生效。前述刪除之規定已納入4月20日訂定的「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中,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