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國大陸輸入馬祖地區常見之動植物產品檢疫相關規定
一、 輸出動植物及其產品至中國大陸
輸出檢疫須配合中國大陸相關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相關內容可參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之兩岸防檢疫專區。
二、自中國大陸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均應符合「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及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1. 因中國大陸經農業部公告為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疫區、馬鼻疽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因此,偶蹄類動物(豬、牛、羊等)及其產品(豬肉乾、火腿、羊肉爐等)、單蹄類動物、象類動物及禽鳥類動物及其產品,均禁止自中國大陸輸入馬祖地區。
2. 冷凍、冷藏魚
(1) 屬於應施檢疫品目種類的魚
A. 未去除內臟之鮭鱒類、鱸魚類、鯰魚類及鯉魚類冷凍、冷藏魚產品
依「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輸入未去除內臟之鮭鱒類、鱸魚類、鯰魚類及鯉魚類冷凍、冷藏魚產品應檢附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之健康證明書正本,並以英文記載產地、產品識別、輸出目的地及疫情證明,且產品之包裝、運輸與消毒等應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水生動物衛生法典1.5.1之規定。
B. 已去除內臟之鮭鱒類、鱸魚類、鯰魚類及鯉魚類冷凍、冷藏魚產品及其它種魚類冷凍、冷藏魚產品
免檢附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之健康證明書,但仍需向馬祖檢疫站申報檢疫並經臨場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如鮸魚、真鯛等。
(2) 非屬應施檢疫品目種類的魚
毋需向馬祖檢疫站申報檢疫,如黃魚等。
3.木材類貨品
依「輸入木材檢疫條件」之規定,由於中國大陸為「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中列屬光肩星天牛發生之國家,自中國大陸輸入木材時須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若輸入之木材厚度未超過六公厘或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者,得免施檢疫。
光肩星天牛寄主類木材(如泡桐、梨樹):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樹種名稱、產區及檢疫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藥劑及濃度、處理溫度及其他有關處理之詳細資料)向馬祖檢疫站申請檢疫,否則一律退運或銷燬。
光肩星天牛非寄主類木材(如福杉):檢附中國大陸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樹種名稱、產區)向馬祖檢疫站申請檢疫,否則需申請檢疫處理後始得輸入,或選擇退運、銷燬。 福杉原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輸出入規定中「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依經濟部之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欲自中國大陸輸入至馬祖地區時應檢附「連江縣政府核發大陸地區物品進口使用同意書」,且此項目僅限供馬祖當地使用,不得轉運至臺灣地區。
若輸入之木材為未帶樹皮之裁製類,並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布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規定(ISPM 15)且蓋有規定之檢疫處理章戳(如圖一)者,得免檢附中國大陸之植物檢疫證明書。
4.輸入貨品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
依「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及「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作業要點」規定,輸入貨品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註1)在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監督下,依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布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規定(ISPM 15)之檢疫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並加蓋檢疫處理章戳(如圖二),未符合檢疫條件者需進行檢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處理。
*註1:指使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或固定貨物之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拖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及襯木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厚度未超過6公厘、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經油漆或染色劑處理、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已盛裝菸酒或其他商品之木製禮盒、永久固定於船機具及貨櫃之木質材料、木質包裝材承載之貨品為零下17.8℃以下,且貨品輸入時仍維持零下17.8℃以下狀態。
▲ 圖一、符合「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規定(ISPM15)之檢疫處理章戳樣式範例 ▲ 圖二、來自中國大陸輸入貨品之木質包裝材上的檢疫處理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