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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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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署委託輸出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問答集
2011-05-15

Q: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有效日期可否提供較具體的說明?

A:依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15)規定,有效日期並無規範。惟處理後木質包裝材料之保存狀態,依存放之場所環境而有差異,出口廠商應儘速使用完畢避免發生困擾;另使用溴化甲烷燻蒸處理,其規定21天內必須輸出,係為蒙特婁公約規範,ISPM15號並無規定。

 

Q:民間業者發給客戶之熱處理證明書內容,木材淨重是否要寫;另包裝材的英文名稱是否有嚴格規定?

A:1.目前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後使用出口,依國外公告規定,僅須加蓋檢疫章戳並不須要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倘民間業者應受託廠商要求開具公司燻蒸證明,其內容之產品名稱雙方契約規定或需求開具即可。

2.民間私設未經防檢署認可之燻蒸或熱處理設施,如經國外認證機構認證者(如經澳洲檢疫處理協會認證之會員),可依國外認證機構之規定辦理檢疫處理。另經防檢署認可之燻蒸或熱處理設施,應依管理要點辦理相關業務並受該要點管理。經防檢署認可之民間業者如有到府服務或使用偽造章戳不法之情事,本署將加強查核,若屬事實本署將撤銷其設施認可。

3.請業者若無法傳真,亦可用電話聯繫告知。

 

Q:按規定處理完畢之木質包裝材,輸出至國外發現有害生物時,損失責任該由誰負擔?

A:若處理廠商確實有處理,輸出至國外檢查發現有害生物,若確定發生原因歸因於客戶將處理好之包裝材料放置於潮濕環境,以致發霉或再度罹染病蟲害,應由客戶自行負責,所以請宣導客戶儘速使用處理好之木質包裝材料。

 

Q:可否請防檢署函知輪船及報關公會對於輸出木質包裝材料檢疫不須檢附任何證明之規定,以避免渠等要求出口廠商檢附證明文件而造成困擾。

A:本署將再次行文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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