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展開選單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書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說明:
  1. 處分相對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原因,確實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併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2. 分期繳納以核准分期之當月為始期,每月為一期,核准分期繳納之罰鍰金額及期數,其規定如下列:
  • 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者,至多得分五期繳納。
  • 罰鍰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至多得分十期繳納。
  • 罰鍰金額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三十萬元者,至多得分二十期繳納。
  1. 受處分人如欲申請分期繳納,請於裁處書開立後30日內(裁罰20萬元以上者,須於7日內提出申請),填寫以下文件並簽章後,將填妥之正本寄至本分署(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註明「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收:
  •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書」
  •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明細表」
  • 敘明理由併檢具相關證明之書面文件
  1. 本分署收到文件後進行審核,並以公文通知受處分人審核結果。
  2.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即暫緩移送行政執行,如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本分署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後通知受處分人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核准後之行政罰鍰

分期繳納說明:

  1. 罰鍰金額以核准分期之當月開始,每月為一期,務必於各繳納日期前,將分期的金額以ATM轉帳至裁處書上所示之虛擬帳戶,或以銀行支票或郵政匯票雙掛號方式寄到本分署(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支票或匯票受款人請書寫「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
  2. 敬請核對機關名稱及金額,有任何缺漏字,支票或匯票即無法兌現,將退還受處分人。
收合選單
facebook粉絲團 youtube 分署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