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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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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3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並自115年2月6日生效

公告、實質法規命令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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