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展開選單
我國產紅龍果(Hylocereus spp.)、棗(Ziziphus jujuba)及荔枝(Litchi chinensis)獲准輸銷歐盟會員國相關檢疫規定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115年2月24日防檢四字第1151881531號函辦理。

二、自即日起,我國產紅龍果(Hylocereus spp.)、棗(Ziziphus jujuba)及荔枝(Litchi chinensis)等三種鮮果實得輸銷歐盟會員國。輸往歐盟時,應檢附我國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無須進行檢疫殺蟲處理,亦無須加註特定事項。輸出前請向防檢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請輸出檢疫,經確認未罹染檢疫有害生物後發給植物檢疫證明書。歐盟對包裝箱無特殊規範;惟包裝材料如設有通風孔,建議以孔徑小於1.6mm之紗網封妥。

三、旨揭鮮果實係由歐盟執委會同意市場開放,後續將轉知各會員國,實務執行可能存有行政作業時間差。輸銷前請向實際輸入之歐盟會員國確認最新檢疫規定或執行情形,必要時可請防檢署提供協助。

四、為確保供應鮮果實品質及維護我國農產品聲譽,輸出業者應督導供果園及包裝場妥為篩選果品,以利通關順暢。
 

收合選單
facebook粉絲團 youtube 分署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