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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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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原則
2012-05-07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
輸出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原則
112年08月01日修訂
壹、法規依據
貳、申請原則
一、以須至工廠組裝之木質包裝材,且須補蓋章戳者為限。
二、該木質包裝材須先於設施場區經檢疫處理且於明顯處蓋有章戳。
三、須逐案申請同意後使用。
四、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前,受託檢疫處理場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向本分署轄區檢疫站提出申請。
五、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時間,每案以3天為限。
六、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地點限於本分署轄區(桃園市、新竹縣市及苗栗縣)。
參、管理方式
一、本分署得隨時抽查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情形。
二、經本分署抽查結果與申請內容不符時,依管理要點第十九點及第二十點規定辦理。
肆、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應於使用前一個上班日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
二、受託檢疫處理場應詳實填寫申請書,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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