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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管制方面,動物防疫機關接獲未符合市售端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檢驗報
告時,則儘速派員前往該養畜禽場清查場內擬上巿之畜禽或其產品數量,告知養畜禽
戶其場內畜禽或其產品未經申請檢驗合格前暫緩上巿。申請複驗認定合格或接獲檢驗
結果符合規定而解除管制時,應再次清查場內畜禽或其產品數量是否與受管制時之數
量相符。
違規查處方面,由轄區動物防疫機關派員調查及協助了解業者飼養畜禽檢出藥
物原因。若檢出藥物屬非法動物用藥品時,則進一步追查其使用藥品之來源。若檢出
藥物屬准用藥物時,仍須檢視養畜禽業者或飼料廠之用藥程序是否符合「動物用藥品
使用準則」及「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用藥規定,另生
乳和禽蛋之抽驗結果,如其藥品殘留量超出殘留容許量標準,且該批產品已上巿者,
均認定為違反用藥規定,應釐清其流向,請衛生單位後續追蹤處辦。對於經查證違規
用藥之養畜禽與飼料業者,或查獲製造及販賣非法動物用藥品業者,則依法查處或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並將查辦結果函送防檢局備查。若發現未依規定辦理自製自用飼料
戶或飼料廠登記者(飼料代工廠)情形時,應作成紀錄移請飼料主管機關處辦,並副
知農委會及防檢局。查獲為人用藥品非法流用之案件,應將訪查資料及相關物證移請
衛生機關查辦及副知防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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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業者自主管理、中央與地方動物防疫機關的努力,近年監測結果平均合格
率均在
99%
以上,顯示用藥品質目前維持一定水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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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有選擇安全畜禽產品之權利,生產者有生產衛生安全畜禽產品之義務。
飼養業者應熟知用藥規定,正確合理用藥,生產衛生安全之禽畜產品。防範畜禽產品
及食品中藥物殘留有賴養畜禽業者、獸醫師(佐)、飼料及藥品業者之密切相互配合,
以建立消費者對國產畜禽產品及食品之信心,維護產業永續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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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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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1
43,014
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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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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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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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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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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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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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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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8
40,583
99.79%
85
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