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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簡化現行種子再輸出前須逐批檢疫確認未受有害生物感染及符合輸入國檢
疫規定之作業,並減少業者成本及增加輸出作業時間彈性,對於原輸出國檢疫證明書
加註內容符合輸入國規定者,防檢局依據
ISPM No.12
規範核發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
書,並建立原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影本之簽名副署作法,協助業者再輸出種子。此
外,
107
年
1
月
31
日訂定「輸入種子重新包裝申請再輸出檢疫作業要點」,種子業
者之分裝處所、設備、作業流程如經防檢局轄區分局核可者,可採自主管理方式進行
種子分裝,且輸出前僅須檢附申報檢疫相關文件及分裝紀錄申請再輸出檢疫,即可以
書面審核確認後,核發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達到簡政便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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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東方果實蠅及瓜實蠅等有害生物疫區,為突破檢疫障礙,防檢局長期針
對具有外銷潛力之鮮果實配合輸入國之檢疫規定,進行檢疫處理相關技術之研發,以
拓銷國際市場。目前已獲輸入國認證通過且已成功輸銷者有芒果、荔枝、楊桃、葡萄、
文旦、白柚、椪柑、木瓜、龍眼、白肉種紅龍果及棗鮮果實等。另為減少業者負擔日
本及韓國檢疫官來臺查證費用,積極向日、韓爭取減派檢疫官來臺執行鮮果檢疫處
理,自
100
年起日本減派檢疫官來臺,人數由
4
人減為
2
人,
104
年起輸韓芒果改
採查核制,韓國僅派一名檢疫官來臺查證包裝場、蒸熱場與輸出檢疫作業情形,並由
防檢局檢疫人員自行辦理輸出檢疫作業,大幅節省業者支付檢疫官來臺費用。
此外,為符合輸出國關切有害生物風險管理系統,亦與農糧署合作,配合輔導
外銷供果園(如輸中國大陸梨及葡萄)、包裝場、栽培設施(輸中國大陸菇類)、稻
米加工廠符合輸出國要求,並持續與主要貿易國家辦理諮商談判,目前已獲輸出國同
意輸銷項目如附表。
此外,開發完成具外銷潛力將向外國提出市場准入申請之鮮果實種類及檢疫殺
蟲處理方式如下:
一、葡萄柚:果肉中心溫度
1
℃以下連續達
14
天。
二、彩色甜椒:果肉中心溫度達
46.2
℃後,連續達
20
分鐘。
三、牛番茄:果肉中心溫度達
46.2
℃。
四、檸檬:果肉中心溫度
1
℃以下連續達
14
天。
五、茂谷柑:果肉中心溫度
0.5
℃以下連續達
12
天。
六、鳳梨釋迦:果肉中心溫度達
46.5
℃後,連續達
30
分鐘。
七、柳橙:果肉中心溫度
1
℃以下連續達
12
天。
■
防檢局臺中分局進行鳳梨釋迦
檢疫殺蟲處理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