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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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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3點附件1之14「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第5點及附件1之17「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第6點
104-07-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41481990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第六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即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雛禽鳥與種蛋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 陳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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