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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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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五點規定。
104-12-28

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第五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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