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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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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第一項、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八點第一項鳥輸入後隔離檢疫規定,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105-02-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51480923A號

主旨:「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第一項、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八點第一項鳥輸入後隔離檢疫規定,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第二項、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八點第二項。

主任委員 陳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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