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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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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植物防疫檢疫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及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105-03-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植物防疫檢疫諮議委員會 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職務調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得遴聘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以未滿之任期為準。

八、植物防檢疫諮議會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檢疫或防疫小組委員召開會議。會議時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小組長一人代理之。

植物防檢疫諮議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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