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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請查照。
105-04-26

一、依行政院105421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C號函辦理(來函及附件併附)

二、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105421日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施行。第4條新增第2項文字:「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除得兼任前項職務外,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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