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836395-a2公告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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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成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署高雄分署處以罰鍰在案,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因本案通知陳述意見書函前經本署以114年3月27日防檢四字第1141832097A號公告公示送達在案,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裁處書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正本暫由本署高雄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2-2號,電話:07-972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