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837401-a2公告pdf檔(pdf)
檔案大小:0.11MB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VU KHANH LINH(武慶玲)君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考量其情節得減輕處罰,爰撤銷原處分,經本署桃園分署通知在案,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撤銷處分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