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展開選單
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100-09-28
收合選單
facebook粉絲團 youtube 首長信箱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