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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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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表
100-11-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0148009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表,係因鰻線及鰻苗因自海中捕撈,且查無科學文獻報告顯示有傳播重要動物傳染病之風險,爰修正檢疫條件附表,將鰻線及鰻苗免除輸入動物檢疫,輸入幼鰻及成鰻仍應符合該檢疫條件規定。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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