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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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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輸入檢疫條件」
100-12-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01480179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輸入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係為臺澳雙方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貿易順暢,兼顧輸入水產動物疫病風險管控之考量。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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