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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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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檢疫條件」
100-12-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01480360號
附件: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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