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114780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及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四之十一「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及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並刪除其附件四之十一「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犬貓食品之定義以涵蓋原以「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規範之產品。
(二)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牛海綿狀腦病(BSE)章節相關規範,修正輸入犬貓食品有關BSE之管制措施。
(三)修正來自動物傳染病疫區犬貓食品之加熱處理條件。
(四)犬貓食品輸入申請案之審查依個案評估是否進行實地查核。
四、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五、意見交流:各界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副本: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