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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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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種豬為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及其飼養來源證明格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日生效。
101-12-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115035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種豬為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及其飼養來源證明格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種豬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有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屠宰種豬飼養來源證明單。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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