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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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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一「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檢疫條件」
102-01-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11480347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一「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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