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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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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
102-01-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78068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類之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禽鳥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副本: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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