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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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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二「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之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102-01-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7807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二「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之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為符合國際規範及兼顧防範疫病入侵,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二「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之檢疫條件」(如附件)。
二、本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以農防字第一○一四八○三四七號及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農防字第一○二一四七八○六八號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十六、附件一之二十一,均自同年三月一日生效。
 
副本: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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