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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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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二「自美國輸入羊胚之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102-02-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78169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二「自美國輸入羊胚之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為符合國際規範及兼顧防範疫病入侵,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二「自美國輸入羊胚之檢疫條件」(如附件)。
 
副本: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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