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81101號
核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港、站,係指設有海關之下列港口、機場或商埠:
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轄區之臺北國際航空站、花蓮 航空站、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花蓮港、馬祖福澳港及白沙港。
二、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轄區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三、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轄區之臺中航空站、臺中港、澎湖馬公港及龍門尖山港、馬公航空站。
四、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轄區之高雄國際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東航空站、高雄港、金門料羅港及水頭港。
五、其他臨時性、不定期包機(或包船)等經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港、站。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