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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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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三「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102-08-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81518號
附件: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二十三「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自美國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 陳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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