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82095號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附件三之十三「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之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係因近年國內生技產業發達,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輸入申請案倍增,為積極協助提升國內生技產業發展環境,同時有效降低相關疫病輸入風險,爰增訂該點第十三款及其附件三之十三「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之檢疫條件」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45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