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77747號
主旨:預告訂定「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11。
(四)傳真:02-23922494。
(五)電子郵件信箱:dereck@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