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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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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之一「牛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二「豬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四「鹿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03-03-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134A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之一「牛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二「豬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四「鹿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輸入我國之牛、羊、豬及鹿應符合旨述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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