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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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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牛為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及其飼養來源證明格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103-03-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3月2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505164號
 
主旨:公告牛為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及其飼養來源證明格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牛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有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供屠宰牛隻飼養來源證明單。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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