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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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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八「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103-04-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4月0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279A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八「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即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含肉加工產品應符合旨述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公出

副主任委員 胡興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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