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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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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
103-05-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5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茲因羊為Q熱(Q fever)之感受性動物,為管控自國外輸入羊隻罹患Q熱風險,爰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home.php)。

三、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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