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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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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103-06-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759A號
附件: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如附件,自即日起輸入我國之羊應符合旨述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 陳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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