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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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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3
修正「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嘉義縣檢疫站地點更正為嘉義縣六腳鄉六腳村3-1號(前六合國中校址)(定位點N23.509094 E120.255286)。
104-02-24
修正嘉義縣及屏東縣檢疫站地點,公告名稱並修正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
104-02-24
自104年2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6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
104-02-24
修正「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增加高雄市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熱區,運出該直轄市之活禽應檢附健康證明書及禽蛋應檢附燻蒸證明書,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需至臺南市或屏東縣所設檢疫站之ㄧ進行檢查及消毒,始得至其他地區(含臺南市及屏東縣),並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生效。
104-02-10
修正本會104年1月26日農防字第1041470955號公告附件1檢疫站地點,有關三、嘉義縣(二)地點二為嘉義縣鹿草鄉後寮村60之1號(余慈爺公廟),並自即日生效。
104-02-09
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發布令
104-01-27
廢止本會104年1月20日農防字第1041470825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12時生效。
104-01-27
公告於彰化縣等5縣市對外幹線設置檢疫站執行檢查
104-01-27
自1/28起所有家禽進屠宰場均須附健康證明書或健康切結書
104-01-24
休宰公告及自104年1月24日起,全國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俱燻蒸證明。
104-01-22
修正「輸中國大陸稻米檢疫作業要點」第五點
104-01-22
1040120公告確診HPAI之家禽飼養場所三公里內之雞隻飼養場需檢附健康証明書
104-01-21
公告「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如附件1),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如附件2),代替健康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104-01-21
鴨、鵝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如附件1),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如附件2),代替健康證明書。
104-01-20
公告 「限制 4.95% 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104-01-19
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104-01-16
送往屠宰場屠宰之水禽,請附上水禽健康證明,未附水禽健康證明不得進入屠宰場屠宰
104-01-15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104-01-1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
104-01-09
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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