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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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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19
行政院修正發布施行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101-06-15
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
101-05-28
預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101-04-30
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其附件一之二十一「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檢疫條件」
101-04-05
暫停智利都會區及第五區地中海果實蠅緊急防治區內生產鮮果輸入
101-04-03
本局廉政志工召募事宜
101-03-02
公告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辦理輸出水產動物疾病檢驗業務
101-02-29
解除智利都會區Independencia地區緊急防治區之管制
101-02-24
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及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四之十一「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
101-02-14
公告修正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101-02-14
公告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條文
101-02-10
公告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101-01-16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101年1月16日生效。
101-01-12
修正「木質包裝材委託檢疫燻蒸及熱處理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101-01-05
預告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101-01-02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182、182-15、182-16條及「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
101-01-02
本會委託「臺灣動植物防疫檢疫暨檢驗發展協會」辦理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原登記事項變更及有效期間展延,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案請寄臺北市郵局第7-824號信箱(郵遞區號10699)「臺灣動植物防疫檢疫暨檢驗發展協會」收。
100-12-21
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三「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之檢疫條件」
100-12-20
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之附表
100-12-20
公告自100年12月26日起「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中,刪除「鰻線(白鰻線)(每公斤5000尾以上)」C.C.C.Code0301.92.20-10-9等2項貨品號列
< 1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
共1311筆資料,第60 / 66頁,每頁顯示20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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