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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4
於集中查驗區及安全檢疫區執行臨場檢疫
八e
1
月
25
日發布貨櫃集散站安全檢疫區域認可作業要點d並自即日起實施f
規範該區域至少可容納足以完全打開櫃門之三個四十呎貨櫃d且於檢疫作業期
間d四周應具備圍籬或其他可與相鄰區域區隔之設施d並設置明顯警告標誌d
且區域內無貨櫃車e軌道式或輪胎式門型機天車e貨櫃堆積機螃蟹車
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通行d並設置檢疫查驗作業區圖
3
d區內須備有固定式
或移動式檢查檯d並具遮雨設備e照明燈具及供照明用之電源d以配合臨場檢
疫需要圖
4
f
九e
2
月由防檢局各分局辦理第二次轄內說明會i另輔導轄內櫃場辦理安全檢疫區域
認可事宜d截至
3
月
25
日止d基隆地區及高雄地區已分別認可
4
家及
9
家櫃場
之安全檢疫區域f
十e
3
月
1
日正式實施動植物海運貨物集中檢疫查驗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