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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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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回國)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檢疫

一.旅客申報檢疫作業:
(一)申報方式:旅客主動申報、關務署人員或檢疫偵測犬組隊輔導申報。
(二)檢疫結果:經臨場檢疫合格者,予以發證;不合格者,由旅客向關務署申請存關退運,或交由檢疫人員銷燬。

二.法令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一)禁止輸入及不得輸入:
1.鮮果實(水果):依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鮮果實不得隨身攜帶入境。
2.土壤及附有土壤之植物。
3.來自危險疫病蟲害疫區(如穿孔線蟲)之寄主植物及其產品。
4.經危險疫病蟲害疫區轉運之植物。
5.產地不明之植物。
6.有害生物。

(二)有條件輸入:經核准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相關檢疫條件。

(三下列植物生植株或繁殖體輸入時應實施隔離檢疫:
1.隔離期間至少2年:甘蔗、茶、香蕉、鳳梨、柑桔類等。
2.隔離期間至少1年:木瓜、龍眼、草莓、薔薇屬、李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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