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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金門縣產業發展,凡符合農委會105年2月17日公告檢查條件之金門縣生鮮、冷藏或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可辦理銷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本(2)日表示,農委會於105年2月17日公告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規定,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範為架構,強化金門縣偶蹄類動物之隔離檢查、防疫措施、監測作為及屠宰衛生檢查等規定,在符合前揭公告規定之條件下,該縣生鮮、冷藏或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即可申請以貨運方式輸銷臺灣。惟金門地區若發生口蹄疫案例,前揭生鮮、冷藏及冷凍偶蹄類動物肉類產品銷臺作業則立即停止辦理。另旅客仍禁止攜帶生鮮、冷藏及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來臺。
強化防疫管制措施並兼顧金門縣產業發展,以維護產業利益
防檢局說明,金門縣歷年發生之口蹄疫疫情,均依風險評估做務實嚴謹之防疫措施,倘經確認疫情控制後,即依相關規定檢討評估該縣偶蹄類動物及產品之銷臺,於強化防疫管制措施並兼顧金門縣產業發展下,進行務實考量和評估,以維護產業最高利益。本次公告修正公告「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增列金門縣偶蹄類動物生鮮、冷藏及冷凍肉品輸臺條件,修正重點如下,以確保輸臺之偶蹄類動物產品安全無虞:
一、生鮮、冷藏及冷凍牛肉、豬肉產品不包括頭、腳、內臟及骨。
二、供屠宰來源動物應產自金門地區來源場,豬隻飼養3個月以上,牛隻飼養1年以上。飼養期間完成2次以上口蹄疫疫苗注射,最後1次免疫應為屠宰前1個月至6個月內。
三、來源場每3個月進行血清學監控,供屠宰動物應於來源場或指定隔離場隔離飼養30日以上,隔離滿28日後逐頭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確認無感染口蹄疫病毒且檢驗血清抗體具足夠保護力價,豬隻或牛隻始得以專車送往金門縣政府公告指定屠宰場進行屠宰。
四、經屠檢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豬肉另應以密封包裝運至臺灣本島後應直接進行加工。
五、生鮮、冷藏或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須以貨運方式運送。
聯絡人:防檢署 副署長 施泰華 電 話:02-23431464